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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路**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方便找工作,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县路边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后,以240元的价格让制假证人员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1323371965********)。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柴村派出所使用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暂住人口信息登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90323109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国信山水间丽景养生小镇六建工地生活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南桥镇北龙岗村英才路57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方便找工作,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路边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后,以240元的价格让制假证人员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13233719650323109X)。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柴村派出所使用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暂住人口信息登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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