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191,回族,**文化,住伊宁市****街*巷***号(户籍地址新疆伊宁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自伊宁市香水湾海云餐厅前路段行驶至解放西路温州国际大酒店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0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偏低,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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