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5********,汉族,大学本科,西乡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西乡县杨河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书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7时许,李某某驾驶陕******号小型客车沿莲花南路由南向北行至桔园酒店附近,撞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被撞飞后又撞上刘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陕******号小轿车,致使倒地受伤,李某某见状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张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1、陕******车转向、制动、灯光及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该车左前损伤痕迹,为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碰撞形成;事发前,该车前后端面通过参考A点的行驶速度为31.22KM/h。2、陕******号小轿车转向、制动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该车制动信号灯工作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该车左前至中部损伤痕迹,为与相向陕******车辆撞飞的行人碰撞形成;事发前,该车前后端面通过参考A点的行驶速度为27.71KM/h。经西乡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车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行人横道且未保持安全通过,是引发事故的另一个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93.6万元,并全部支付,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书面谅解。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系初犯和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全部履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及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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