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汉族,专科毕业,公职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隆回县**镇**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隆回县***街道办事处门口路段时,被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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