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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建新)(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6012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区,住*****************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着张某某(另案处理)骑电动车经过汉中市汉台区古月酒店后勤通道门口时,被古月酒店转运餐饮垃圾遗留在路边上的油渍滑倒,造成张某某手臂受伤。李某某、张某某遂与古月大酒店门卫张某理论,索要赔偿,后因言辞激烈与张某发生撕扯。张某某的儿子李某(另案处理)将自己的白色奥迪Q5(车牌号陕F*****)堵在古月酒店后勤通道门口,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随后酒店工作人员以影响酒店日常营业为由拨打110报警。接警后公安汉台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全某、辅警王某、陈某某迅速赶到现场处置警情,民警全某告知李某古月酒店后勤通道系消防通道,先将车挪开,然后再与酒店协商处理赔偿,李某不听民警劝告,拒不挪车。张某某因不满民警处置警情方式方法,上前抱住辅警王某的腿,民警全某多次劝告张某某松手无果,欲与辅警王某强制带离张某某。李某见状一拳打在辅警王某头部右侧,并抓住王某警服进行撕扯,随后北关派出所民警付某某、辅警王某某、黄某某接到支援电话后赶赴现场,并准备强制带离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撕扯民警付某某,导致付某某警服两颗衣扣被扯掉在地。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两人一直阻挠处警民警将李某带离现场,并撕扯在场的民辅警全某、黄某某、陈某某3人,辱骂现场民警辅警,诬陷警察殴打他们,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围观,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4名被害人的刑事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犯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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