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二刑不诉〔2020〕5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环保局隔壁,因涉嫌盗窃罪,经濉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朝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濉溪城北菜市街西头乘坐郭某驾驶的皖FT0581号出租车时,发现副驾驶座位上有一手机,认为是别人丢的手机,遂装到自己口袋里。该手机为驾驶员郭某的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2790元。2020年1月26日,郭某找到李某某要求归还手机,李某某遂将手机还给郭某。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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