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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611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某某,住安庆市中兴大道山圆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彭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想购买彭某某龙城镇御龙湾小区两个车库但其资金不够,且其丈夫征信不符合要求无法贷款。后李**找到御龙湾小区销售员吴**帮忙办理假离婚证想以其个人名义贷款,李**就提供了个人照片等身份材料给吴**,吴**将李**的身份材料通过微信发给办假证的人办理假离婚证。假离婚证办理好之后,李**支付办理假证费用180元给吴**,李**使用假的离婚证信息在中国银行按揭贷款17万元购买了车库。2020年9月21日,李**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2020年9月24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还款证明等;2、证人证言:吴**、张**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的供述。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李**案发前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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