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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82*******,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新疆拜城县某某宾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号车来到拜城县察尔齐检查站,因为要给车辆做核酸检测,于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就将车停在旁边的停车场等核酸检测的结果,晚上21时30分许,李某某认为晚上走不了了,车上有一瓶牛栏山白酒,就在车上喝了150克左右的白酒,喝完后就在车上睡觉了,过了半个小时检查站的人打电话说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了,让他去拿,把检查结果拿回来后,李某某继续在车里睡觉,后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来到车跟前让把车开走,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就开车过检查站时,警察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经核查发现该车驾驶人李某某满口酒气驾驶机动车,随即执勤交警将冀****号车驾驶人李某某带至拜城县**镇卫生院进行提取血样,经新疆**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是在检查站工作人员催促的情况下开车,驾驶距离较短,未发生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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