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2012年开始开出租车,2018年夏天的一天,跑出租车期间在汉台区中心广场附近遇到一个叫“老张”男子向其发放了一张印有联系方式的卡片,并向其介绍遇到乘出租车的嫖客后,可以打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嫖娼成功后给予100元好处费提成。为赚取该提成,李某某自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在跑出租车期间遇到要嫖娼的乘客后,先后5次将8名乘客拉至汉台区****宾馆、****连锁酒店、**酒店门口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赚取微信转账提成费用共计****。
本院认为,李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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