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2020年7月15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41分,李某某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满城区满新街(原满于东线)-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值为9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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