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社区***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3时2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三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护潭广场路口方向行驶,至潭州大道与文星门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血液样本。2020年11月13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2.4371 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