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广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04m g/100m1。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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