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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29xxxxxxxxxxxx ,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xx县xx镇x村xxx号,现住址:新疆英吉沙县xx家属院xx室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疏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本案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6时左右,李某某酒后驾驶鲁Hxxxxx号黑色的汉兰达汽车从喀什市前往英吉沙县,在疏勒县315国道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不起诉李某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不起诉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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