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路**号,群众,宁津县盐务局退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宁津县城区工业路南首路西经营“夜色”无人自助性保健品店,2020年1月8日9时许,该无人自助性保健品店无人售货机内销售有"蓝金伟哥"、“玛卡片”等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2020年1月15日,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蓝金伟哥”、“玛卡片”两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销售数量不大,之前没有因销售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被行政处罚过等,系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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