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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某、曾某某、孔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合股凑钱开庄的形式,孔某某则采取灵活入股的方式在黄田镇清面村上堂(清水塘)开设赌场聚赌。赌场用“玉米”作为赌具,采取“抓摊”(划拨玉米)方式进行赌博而从中抽头渔利,曾某某、张某某、孔某某负责赌场的做和、抽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赌场的“抓摊”,赌场组织参赌人员累计超过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同案犯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的供述;4.证人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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