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住址**。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宣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宣某某华景镇人民政府和四川远丰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由远丰公司承建华景镇至茶河镇的连乡公路,公路在华景镇境内长15公里,在茶河镇境内有4公里。工期从2017年9月10日到2019年3月10日。2017年9月14日,远丰建筑公司将此工程转包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施工建设。2018年1月,华景镇政府办理了辖区内15公里公路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李某某组织进场施工。2018年10月,在茶河境内4公里公路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占用林地修建公路,至2019年3月案发。经宣某某林业局鉴定,其占用林地28.26亩,其中公益林7.03亩,商品林20.33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华景镇人民政府、茶河镇人民政府与林地使用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