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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乡**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7时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D*****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淮河西路段,将由南向北走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段某某撞伤,皖D*****大型普通客车受损,后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9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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