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金源世家某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某村)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长治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5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晋D******小型越野车沿本市太行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某学院时被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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