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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所地天祝县********号,暂住地天祝县华藏寺镇**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2时许,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查处酒驾、醉驾专项行动中,在天祝县城华秀路与祝贡路丁字路口将李某某驾驶的甘HK****号小轿车拦截,检查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将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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