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浙江省江山市**街**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6月22日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6月3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13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浙******号轻型货车从横峰县往弋阳县三县岭陈屋村方向行驶,驶至205省道117公里+430米路段时撞到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2017年6月29日,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106000元,并获得刘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进行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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