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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村委**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7日07时10分,朱**驾驶新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库车县天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前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王**驾驶的新NY****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一人死亡,一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朱**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给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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