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3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9月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至5日,被起诉人朱某某为多要赔偿款,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村村北正在建设的濮阳市*******工程项目工地入口处,采用拉条幅、堵路口等手段阻止施工方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运料车辆进入工地,导致四辆罐车内的47.01方C25混凝土报废。经鉴定,报废混凝土的价值为17393.7元。
朱某某对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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