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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留成)(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3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3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县********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9月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至5日,被起诉人朱某某为多要赔偿款,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村村北正在建设的濮阳市*******工程项目工地入口处,采用拉条幅、堵路口等手段阻止施工方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运料车辆进入工地,导致四辆罐车内的47.01方C25混凝土报废。经鉴定,报废混凝土的价值为17393.7元。

朱某某对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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