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011********0058,汉族,**文化,********工作人员,住伊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新疆伊宁市****街道***路***号****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6时许,在伊宁市合作区山东路********办公室内,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连某某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导致连某某左眼部受伤、鼻部受伤,朱某某颈部被抓伤。经伊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连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民事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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