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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419**********,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栗子镇*******,现住吉林省临江市************,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12月7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内,于2020年7月22日18时许在临江市大栗子喇子头鸭绿江江面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江鱼,共捕获野生江鱼约10斤。2020年7月23日5时许朱某某在大栗子市场出售捕获的江鱼时被临江市农业农村局和临江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江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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