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小学文化,共产党员,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云D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曲靖市会泽县纸厂乡中纸线K31+900米处时,与施某某驾驶的云D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7.02mg/100ml。经认定: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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