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掩饰隐瞒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年12月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729196*120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桐城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爱心,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中午,张某(已起诉)计划到闻某某桐城镇东河口村军转院工地盗窃铁质管件,便自行购买了一把锯弓和一把锯条,当天晚上19时许,其与朋友孙某(已起诉)在闻某某老地方饺子馆吃饭时与孙某商量去东河口村的一个工地上盗窃铁制管件,孙某表示同意。饭后,二人骑着孙某的电动摩托车到了东河口村军转院工地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三个塔吊和一施工电梯上有电缆线,便临时起意盗窃三个塔吊和施工电梯上的电缆线。张某使用锯弓将三个塔吊与施工电梯上端的电缆线全部锯断,孙某使用锯条将一个塔吊下端电缆与电源接口处的电缆线锯断,张某使用锯弓将两个塔吊下端电缆与电源口接处的电缆线锯断。因施工电梯电缆线较大,二人将其裁为二截,后将锯断的5截电缆线盘起来藏匿于工地上。随后张某向其朋友赵某狮借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于2019年12月9日21时许、12月10日凌晨2时许,分两次将盗窃来的5截共计一百七十米左右电缆线出售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该电缆线来源不明仍予以收购。朱某某向张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520元,张某分给孙某2200元。后经闻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转账交易流水详单等;2、证人证言:张某、孙某的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讯问笔录;4、辨认、勘验笔录:朱某某对张某、孙某的辨认笔录、朱某某对收赃地点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其他证据:价格认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