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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0******新乡县****超市负责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2月4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三台小型捕鱼机、二台苹果机(其中二台小型捕鱼机损坏),放置在其在新乡县**乡学校附近经营的**超市内供他人赌博。2019年12月16日,新乡县公安局现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赌资446元。现查明,朱某某非法获利296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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