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0******,新乡县**乡**超市负责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县**乡**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12月4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三台小型捕鱼机、二台苹果机(其中二台小型捕鱼机损坏),放置在其在新乡县**乡学校附近经营的**超市内供他人赌博。2019年12月16日,新乡县公安局现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赌资446元。现查明,朱某某非法获利296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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