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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7月13日14时20分许,驾驶白色越野车行至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北票兴旺矿业3号站排毛场附近土路大坡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自卸汽车相遇,随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无故持石头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对自卸汽车打砸,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自卸汽车受损。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自卸汽车维修价格为559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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