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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水果市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B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水果市场门前路段时,保安与其发生争执后报警,民警随即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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