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月4月20日左右,朱某(另案处理)对朱某某说让朱某某帮助办2个营业执照,她公司要用,朱某某答应了,过几天张某(另案处理)带着朱某开车接着朱某某,找到代办执照的人分别在海州区工商所、细河区工商所办理两办理2个营业执照:海州区朱*通讯商行、细河区**建材商行。朱某将2个营业执照交给张某,因还没有使用,张某没有给朱某提成,朱某某没有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河区人民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