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澧县**镇家中吃晚饭时,饮用约2两白酒。同日20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沿津市市双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原康复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津市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1。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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