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21116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凤凰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3时4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秀河线宣威市境内904公里100米处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08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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