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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未克军)(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XX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临夏县,临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0时28分,被不起诉人未某某酒后驾驶甘NH8***号小型汽车从三易小区黄金水岸餐厅行驶至陈方花园小区门口200米处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未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7mg/100ml。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未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6.43mg/100ml。2020年6月20日办案

民警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未某某,被不起诉人未某某对其鉴定结果无异议。经讯问,被不起诉人未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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