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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木某某)(公开版)_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201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住新疆和静县********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木某某、赛某某购买库某某在*******村委会南边的白杨树,协商采伐许可证由买方木某某、赛某某负责办理,但木某某、赛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对库某某在*******村委会南边的65株白杨树进行采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滥伐的林木的种类、立木材积进行鉴定,辨别种类为杨树populusL,立木材积合计为33.777立方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后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补种林木协议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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