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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长国)(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9********,汉族,初中毕业文化,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赣******/赣*****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0国道从贵溪市往上饶市方向行驶,驶至320国道620公里+500米(弋阳县南岩镇**村)路段时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11261201900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在本起事故当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赣******/赣*****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320国道620公里+500米(弋阳县南岩镇**村)路段时撞到行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曾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曾某某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和施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死亡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及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谅解了曾某某的肇事行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依法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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