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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路,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定边县**街由北向南上路行驶,行驶至**加油站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9mg/100ml。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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