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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8时许,曹某某为找工作来到曲靖开发区**小区**栋**号商铺“乾坤汽车装饰”洗车店,进门后发现没有人在,于是曹某某将商铺内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20PRO和一部粉红色vivoS1手机盗走,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共计3350.41元。2020年4月20日,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赃物在投案前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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