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3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705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现住蒙城县**镇***村**庄180号,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慧,安徽**律师司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26分,曹某某酒后驾驶皖SUV290号轻型栏板货车,行至利辛县望疃桥北头,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5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84.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对曹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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