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智某某)(公开版)_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男, 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在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村。201910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收到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2时5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智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偃师市城关镇**村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西的墙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智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的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