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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景恒山)(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景**,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景**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6时51分许,王**驾驶豫A*****号小型车拉乘被不起诉人景**自南向北行驶至高速引线*庄转盘处时,与冯**驾驶的方城电动*****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冯**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景**与王**商量串通,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景**主动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慌称自己为事故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肇事司机包庇王**。

本院认为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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