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路***公司家属院,住郸城县**镇***路***公司家属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6时许,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淮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淮阳县**乡***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步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双方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赔偿并对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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