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晋某某)(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路***公司家属院,住郸城县**镇***路***公司家属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6时许,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淮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淮阳县**乡***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步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双方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赔偿并对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