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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昝某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治市潞州区**镇**路**(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街**号)。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移交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昝某某酒后驾驶冀D****F红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威远门北路由被向南行驶至潞州区公安局北铁道附近时,被长治市交警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昝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7.37mg/100ml。

本院认为,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7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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