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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易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讯游科技有限公司前端开发程序员。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受聘入职深圳讯游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前端开发程序员,负责境外博彩网站玩家头像修改及玩家用户名修改,玩家进入页面的音乐播放器设置等工作负责公司游戏社交项目技术架构,2017年5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游戏软件,并承担游戏开发工作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公司从事该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36.8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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