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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时某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丽,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城关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时某丽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4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丽驾驶豫P71**2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水县嵩阳大道祥运汽贸门口处,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许某春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许某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时某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时某丽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时某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时某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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