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施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49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伙同舒某某(另案处理)至舒某某借住的义乌市**街道******单元**室,趁被害人徐某甲、吴某某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徐某甲的一只VIVO Y70S手机(价值人民币1575元)和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只VIVO Y71S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其中,舒某某用钥匙打开房门,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后两人销赃给徐某乙,获利1350元两人平分。

后舒某某主动投案,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被警方抓获。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