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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某某)(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13026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虾田内养殖的海虾,在虾田埂上架设粘网,捕猎野生鸟类3只(死体)。经鉴定粘网上捕获的野生动物有2只喜鹊,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10月6日,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某某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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