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华容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5时许,方某某驾驶湘******号小车载其母亲黎某某、妻子胡某某、孙子方某、弟弟赵某某、侄媳范某某沿省道306线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建新加油站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刘某驾驶的湘******小车相撞,造成两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方某某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及120。后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日,方某某到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君山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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