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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桐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桐城市**路**小区**幢**室,驾驶员。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桐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2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与东一路交叉口路口右转时,与同方向直行至此处的齐某某所骑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致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拨打110、120。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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