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 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唐河县星江路菜市场附近饭店吃饭饮酒后,乘坐由其朋友常某某驾驶的豫R*小型汽车离开,当该车行驶到唐河县大唐中央小区北门附近时,因常某某不熟悉路况,随即换作方某某驾驶该车沿花园路行驶至滨河路交叉口时,被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并依法抽取其静脉血备检。
经湖北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从送检的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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