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051X,维吾尔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现住新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沙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斯某某从达某某处以360元的价格收购2只马鹿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鉴定为马鹿Cervus elaphus角。马鹿角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经沙雅县价格认定局鉴定涉案的两只马鹿角价格为6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斯某某悔过书、称量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物品估价认定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皆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两只马鹿角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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